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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华人书画院章程时间:2020-01-11 香港华人书画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院名称:香港华人书画院 第二条 本院注册号:70735229-000 第三条 本院组织机构代码:70735229-001-05-19-3 第四条 性质:本院根据法定程序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是经济独立法人单位。 第五条 宗旨:弘扬书画艺术,传播中华文明;扶植后起之秀,促进艺术交流。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本院立足中国,面向世界,加强与各地书画界的联系与交流,不断扩大特聘书画家及院外书画师的队伍,积极组织特聘书画家、院外书画师开展书画研究、展览交流活动,编辑出版画院作品集与个人作品集,为特聘书画家与院外书画师提供自我展示的宣传平台和优质服务。 第七条:本院积极开展书画人才的培训工作,努力提高本院书画家与社会书画爱好者的思想道德素质与艺术创作水平。 第八条:本院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各项活动 第九条:积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密切联系与合作,并提供相关的咨询与服务工作,共谋发展与壮大文化产业大计。
第三章 院士 第十条:凡省(直辖市)以上书法家协会、美术家协会会员、为书画艺术事业做出各种贡献和艺术上有一定造诣的、承认本院章程、拥护本院宗旨的,经本人自愿申请,由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院院士。 第十一条 申请者详细填写登记表,务必正楷,并附2寸证件照片4张,用于办理院士证书及画院存档,生活照1张,以便于在网站发布,扩大影响力。 第十二条 书画院评审内容及程序: 1、填写《会员入会申请表》(网站上下载或书画院索取),在申请表中署明申请艺术职务与职衔; 2、邮寄个人2寸免冠头像照片4张,身份证与其他证明艺术成就荣誉证复印件各一份; 3、提交作品2副(一件由画院永久收藏,颁发书画院收藏证书,一件展示于画廊展馆,代为销售), 4、经书画院评审委员会审核后,达到相关等级会员资格条件的,由书画院统一颁发会员证书与收藏证书。经评审达不到申请要求,付回程邮资与其他资料一律速递退回; 5、团体、单位会员申请入院,提供团体、单位法人资格证与各类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代码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资料;提交单位负责人详细简历资料与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院士的权利: 1、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2、有入院和退院的自由。 3、享有优先在本院网站上发表文章、作品的权利。 4、有应邀参加本院的有关会议和活动的权利。 5、有权对本院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及要求。 6、有推荐优秀书画人才入院的权利。 第十四条:院士的义务: 1、有遵守本院章程和执行本院决议的义务。 2、按时交纳院士费。 3、院士需交代表作品两幅(四尺为宜)作为本院存档及展览,作品不退。 4、入本院时需交4张2寸彩照(院士证及存档使用)。 5、有积极参与和支持本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的义务。
第四章组织 第十五条:本院成立院务委员会,院务委员会是本院最高权力机构,设院务委员若干人,院务委员由院长直接聘任。 第十六条:院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本院的工作方针及工作计划。 2、决定本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等。 3、决定本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各部门人员的任免。 4、决定聘请本院顾问、名誉院长及特聘画家、书法家的评审聘任工作。 5、决定修改本院章程。 第十七条:院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院长另行安排。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八条:本院经费来源:政府资助,社会捐助,书画展销,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及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十九条:本院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接收院务委员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六章 关于申请设立分院的要求 第二十条:为了传播民族文化艺术,弘扬华夏文明,彰显书画艺术光彩,研究世界各地文化艺术,促进我院优秀的书画艺术工作者与海内外同行的交流与共进,香港华人书画院将在各地区设立分院,成为我院文化艺术事业与各地交流的纽带和桥梁。更好的展示我国文化的独特魅力,更好的为祖国文化事业做出贡献。
关于申请设立分院的要求: 申请方负责人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和经济实力。 1、申请方在当地书画行业具有一定的好评。 2、申请方在当地具备一定的书画家资源。 3、申请在当地须有一定的社会资源。 4、申请方须具备200平米以上的办公场所。 5、申请方须具备活动组织和协调能力。 申请方须向总院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分院设立一年后运用工作积极进取,组织团结当地书画家及会员,为当地书画艺术爱好者做出了一定的服务,并成功举办一次书画活动,无不良投诉,能够与总院和谐合作,能够响应和配合总院各项工作,未对总院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后保证金全额返回。 总院将对各分院给与全方面的支持和配合,对分院的工作给与大力的指导和帮助,为分院协调其他书画组织合作及政府方面事宜,为分院的发展工作做好各种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章程由香港华人书画院院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其修改、解释权均属于本院院务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日 附: |